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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中的一次性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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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劳动人员损伤,构成工伤的,在特定情况下,劳动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情况如何呢?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36条的规定,5—10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是7—10级工伤劳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如下:


 
 
    工伤伤残等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人: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人:用人单位
支付基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级伤残 12个月 60个月
6级伤残 10个月 48个月
7级伤残 8个月 15个月
8级伤残 6个月 12个月
9级伤残 4个月 9个月
10级伤残 2个月 6个月
    注: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劳动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或10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制度;如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9年或9年以上的,按照90%支付;并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离法定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劳动人员,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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