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时或者是在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一方面可以所要侵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受害人申请工伤赔偿前需进行工伤认定,受害人应当对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仔细阅读,一旦发现有错可以及时提出意见。
那么,上海市对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工商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在决定书中列明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如用人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和工伤人员的性别、年龄等情况。
二、受伤情况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工伤员工受伤的部分、事故发生的时间、工伤员工进行诊治的时间、伤害过程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医疗机构诊断结论。
三、认定依据
工伤认定决定中,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是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四、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列明工伤认定的结论是什么。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期限
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决定中列明工伤员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应当在认定决定中列明。
此外,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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