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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财产受损,只有所有权人为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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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佛山,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财产利益受损,相关的财产权益受损人可以要求法定的赔偿权利。通常情况下,财损案件的权利要求主体为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相关规定允许有特别的情况存在。


      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之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原告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应当是事故所导致的受损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有如下两种情况可以有特别情况:

      1、车辆实际支配人作为原告

      前提:交通事故后查明,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不是同一人

      条件:实际支配人举证证明自己承担了该车辆的实际损失

      结果:该受损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财产损害赔偿

      2、涉事机动车驾驶人作为原告

      前提:交通事故后查清,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

      条件:车辆驾驶人举证证明自己承担了该车辆的实际损失

      结果:该受损车辆的驾驶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财产损害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财产损失的案件中,除了所有权人有资格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其他如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机动车驾驶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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