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其中人身损害可以根据上文所说的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5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如下财产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1、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车载货物毁损的损失费用、救助车辆支出的施救费用;
2、车辆因交通事故毁损,所有人购置新车,因而支出的与毁损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购费用;
3、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运营型车辆的停运损失等等。
不过改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价值贬损是否能获赔的问题。在上海关于此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机动车价值贬损的交通事故损失,是个抽象的概念,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
所以,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车辆价值贬损,使用效能减弱的,在赔偿的时候应该谨慎处理。在个案中确实需要赔偿的,应当综合考虑车辆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慎重认定。
也即,在上海市,受害人可以申请贬损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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