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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必看:找准赔偿义务人是诉讼索赔至关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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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找准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而言,不仅增大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规避了“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款”的风险,而且降低了事故损失的索赔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徐某,女,1988年4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朱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是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同时也是粤B 2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罗某,粤B 2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五:深圳市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粤B 2XXXX号车车主。

        2016年8月7日1时38分许,被告一廖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坂田五和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五和大道于长发西路交汇处时,由于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车头与由被告四停放在路边的粤B 2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后,被告一驾车再与原告夫妻开设的奶茶店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徐某、客人赵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奶茶店受损、道路监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被送往深圳坂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8天。出院医嘱证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6年11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徐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24115.25元。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二和原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归乙方外,被告二再另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0000元,但不管日后判决被告二需要承担赔偿的金额是多少,被告二均无需再向原告支付。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40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两辆涉案车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损失1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机动车所有人、车辆使用人、驾驶人(同时也包括同一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都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如果受害人找不准赔偿义务人或漏告事故赔偿义务人,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会大大增加索赔的难度。为此,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选择在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下开展索赔工作。

        本案中,受害人徐某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协助下,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把本案交通事故涉及到驾驶人、车主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最后,受害人徐某通过诉讼获赔了132000元,加上被告二在庭外协商支付给受害人许某的80000元赔偿款来看,本案受害人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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