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计算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时,一般是通过住院小结、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等有关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需要治疗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在个别案件中,有些受害人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医药赔偿费用,会采取延长住院的方式,或者要求医生增开许多其他与伤情无关的药物的方式,以图能够通过增加费用的支出而获得更多的赔偿。
侵权要赔偿,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受害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具体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交通事故中有关受害人损失的赔偿,一般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受害人如果伤愈仍拒不出院的,不仅会因住院时间加长而增加住院费,与之而来的还伴随着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目的一并增加,这对于赔偿义务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受害人有意进一步扩大损失,而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赔偿义务人可以通过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医院的诊断书等有效证据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受害人增开与伤情无关的药物时,通过对受害人的伤情情况与所开药物进行比较,就可获知增开的药物有无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对于所增开的药物,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目的,而是医院的做法并且受害人对此不知情时,此部分责任将不能由受害人来承担。比如说在某些医院,存在一些医生为了提成而给患者增开很多不必要的药物,此种情形下,将不能要求受害人为此承担损失。
综上,赔偿义务人认为受害人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的,可以通过搜集有关证据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质证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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