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基金的设立、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救助基金筹集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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