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在符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该项基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住院病历复印件;
4、受害人入院证明;
5、受害人近亲属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6、抢救费用证明;
7、受害人死亡证明;
8、火化通知书。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分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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