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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2年8月宋某乘坐从广州开往湖南的长途客车,携带4箱海货,由于所携带的物品超过限量,则1箱随身携带,其余3箱办理了托运手续。其后,客车行驶的过程中,某油罐车违规行驶撞向该客运车,引起火灾。宋某在司机的紧急疏散下,逃离起火客车,但其4箱海货,全部烧毁。宋某遂以客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运输过程中交通事故,承运人对旅客自身带物品及托运物品毁损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客运公司向宋某承担3箱海货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案例评析】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而对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宋某的一箱海货随身携带,属于自带物品,其余三箱海货办理了托运。承运人在事故中无过错,则不承担自带物品的赔偿责任,只需承担办理托运的三箱货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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