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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替雇员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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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从以下条件进行判断:
 

      1、驾驶人与所谓雇主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两者之间的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单单看有没有合同和受有报酬,而应该从客观出发,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选任、监督关系等。在实践中,凡是受雇主的指示,按其指示驾驶机动车,即使没有合同、报酬,仍应视为存在雇佣关系,现实中体现为“临时工”等。
 

      2、职务时间、地点是否吻合。雇员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是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即雇员的驾驶行为需同时满足执行职务的时空条件。假如雇员即使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内,但是为了个人私事绕道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不满足职务的空间条件,此时,应视为雇员的个人行为,雇主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使雇员为了个人私利制造交通事故,或是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仍应视为职务行为,雇主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时,雇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只要确定雇员在完成职务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其职务行为是为了达到雇主的目的,并且事故的发生满足职务行为的时空条件等因素,即应当由雇主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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