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对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第18条规定了受害人死亡近亲属的权利继承及受害单位分立合并的权利继承主体。第19条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如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第20条规定了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可按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协商一致的数额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数额赔偿。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损害赔偿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但在交工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仍有较多争议。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首先确定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划分依据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因此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为人身伤亡,对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为财产损失。同时对于精神损害,明确了交强险也应对其进行赔偿,且赔偿次序应由被侵权人选择确定。从而强调了交强险对受害者人身权人的保障功能,并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而在财产损失方面,在权衡保证被侵权人损失及防止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下,明确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施救费、重新购置的费用、物品损失费及非经营性车辆中断使用的损失和经营性车辆停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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