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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检验、鉴定的证据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事故责任的认定,还会影响交通事故索赔的数额。在交通事故中,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的;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内返回或被抓获的;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嫌疑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2、尸体检验
交通事故中需要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获得死者家属同意,对于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尸检对于确定事故责任认定、查明死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 需要按残疾索赔的,可以自行委托或经法院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伤残鉴定对于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4、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各类痕迹,包括车胎痕迹、脱落物体痕迹、人员擦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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