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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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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

      鉴定人在给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坚持哪些伤残鉴定原则呢?

      一、客观评定原则

      人是感性的动物,所以只要是碰到与自己有关系的事情时,多多少少会带着自己的个人主观情感来做事情。一般伤残鉴定的内容涉及到受害人获得赔款的多少,所以为了保证公正、公平,通常会让与本案无关联的鉴定人来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即对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

      那么鉴定人应该以受伤人员伤后治疗的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伤残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世间事物总是千奇百怪的,人类制定的任何标准都不能穷尽世间事物的类型,这就要求人们在既定标准中找到一个类似的标准与之相匹配。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的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有时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对此在鉴定结论中应当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在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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