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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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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爸2012年12月份骑电动车与汽车相撞,认定汽车全责,后送去医院,经检查结果是头部流血,未见内伤。由于之前得过脑梗,所以在车祸2个月后又出现脑梗症状并入院治疗。对于再次出现脑梗症状,经与医生沟通,医生说与车祸还是有些关系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做医疗鉴定?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方是汽车属于机动车,而您父亲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由于对方是全责,所以依据《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你父亲由此次事故导致的损害对方需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和您父亲之前的脑梗症状,如果有证据证明再次出现的脑硬症状是因为交通事故直接或是间接导致的,那么可以根据其联系的程度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赔偿,也即赔偿相关的因出现脑梗症状需要额外付出的费用。此时,做医疗鉴定是有必要的,如果医疗鉴定证明了脑梗症状是和交通事故有联系的,那么您们可以据此向对方索赔因脑梗所产生的额外损失。对于如何做医疗鉴定,建议咨询主治医生或是向律师征求相关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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