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如果其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相应的伤残级别标准,那么通过伤残鉴定并拿到构成一定级别的鉴定意见书后,即可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伤残鉴定通常会面临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鉴定时间的选择问题,一个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对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的很好选择,是受害人获得伤残级别并提高伤残级别最终提高索赔数额的保证。伤残鉴定的时间法定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必要时可通过鉴定确定是否医疗终结。
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针对伤残鉴定机构,提出如下问题:其在广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住所地在深圳,那么伤残鉴定应当选择哪里的鉴定机构?
对于上述受害人的问题,专业人士的意见是综合相关因素择优选择,具体内容有:
一、广州法院地鉴定机构优先
人身侵权案件的受诉法院为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从未来出庭作证并地区认同的角度,选择广州地区的鉴定机构法院的认可度相对较高。
二、鉴定后伤残级别的大小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进行多次伤残鉴定,如果通过比较深圳地区的鉴定机构能够给以更高的伤残等级,那么,当事人不妨以深圳地区的鉴定意见为准。因为更高的伤残等级可以为受害人拿到几万,甚至十几万更多的赔偿金。
温馨提示:因为广州地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与深圳的标准不同(深圳更高),受害人在深圳居住,根据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按照深圳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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