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医疗终结后如果身体符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要求,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如若存在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根据具备伤残等级的鉴定报告,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索赔。
下面是受害人自我判断伤残等级的经验性总结,广大受害人可自行参考:
一、骨折方面
1、四肢干骨骨折:伤及关节的粉碎性骨折一般有级、线性骨折可能有级;未伤及关节的粉碎性骨折并上了钢钉的一般有级,如果是线性骨折有级可能性很小;
2、颅骨:骨头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3、锁骨:加了钢钉、钢板的,则可能有级;
4、肋骨:有4根以上肋骨骨折则可构成伤残,或2肋骨以上缺失;
5、脊柱损伤:胸椎或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则有级。
二、内脏器官级别
1、破裂修补:胃、肠、消化腺、胆囊、脾、、肾、膈肌破裂修补则有级;
2、 切除:肺叶、胆囊,胃、肠、脾、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可有级。
三、神经系统伤
1、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可有级;
2、视觉障碍: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可有级;
3、感觉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备注:伤残鉴定最终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但是为了避免浪费鉴定费用,受害人最好在确定可构成伤残等级可能的前提下再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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