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结论作为鉴定意见为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其证据效力包括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并由人民法院审核。鉴定结论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违法的鉴定结论将不具备证明效力。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对伤残鉴定过程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从另一个层面上理解也是对鉴定结论的规定。依据该《评定》,鉴定人员的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也可以说确立了伤残鉴定的客观、合法与公正标准。对于伤残鉴定结论,只要做到了客观、合法、公正,那么就可以初步认为其具备完整的证明力。
法院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时候会审查如下一些内容,事实上也是在对鉴定结论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的审查:
1. 作为受害人的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时提供鉴定的鉴定材料;
3. 鉴定机构及其人员鉴定的依据以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 鉴定人员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鉴定意见中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否明确;
6. 鉴定人鉴定资格是否合法;
7. 鉴定结论是否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如果上述内容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达到客观、合法、公正的标准,那么鉴定结论内容就会被法院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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