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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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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上海市发生的造成物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需要对物损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物损价格评估站进行评估。但是,对于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应当怎么处理呢?
     
     根据《上海市交通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级之前,应当对车辆、物品、设施等财务损失组织评估。物损价格评估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业部门或者专业人员(一般为评估站,上海市各区均有)进行。当事人在接到评估后,如果对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
     
     因此,如果在上海市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评估的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对物损重新进行评估。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接到重新评估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进行物损评估对于损失的确定以及之后的损害赔偿的进行有着重大的异议,只有明确了具体的损失,受害人才能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以及具体的数额。正是因为物损评估对于损害赔偿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接到评估结论后应当仔细看清,如果对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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