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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2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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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中(非死亡),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需要判断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因为,如果构成伤残,受害人即可主张伤残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而这些项目通常数额不小。

     确定伤残级别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需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需由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委托书。在委托问题上,就会涉及到鉴定时间的问题。鉴定时间也即什么时候当事人适合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或是什么时候受害人的伤害能够进行伤残鉴定。

     对于伤残鉴定的时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规定的最佳鉴定时机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也即,治疗终结后即应进行伤残鉴定。通常来说的治疗终结是指伤者出院休养,不再需要治疗的情况。是否治疗终结对伤残鉴定意义重大,因为要想正确的判断受害人的残废程度,就需要其伤害稳定,否则就会影响伤残级别的确定,使得事故赔偿处理不公正。

     鉴于治疗终结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根据《评定》:各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通常来说,对于一般性伤害,如骨折,伤情稳定了就可以进行鉴定,时间在伤后的3到6个月内。但是对于脑部伤害,如神经性损伤,则鉴定时间往往在6个月后,因为那时候伤者的伤情方达到稳定。

     注:伤残鉴定适宜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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