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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构成残疾的,委托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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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委托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针对受害人的伤害是否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规定的伤残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符合相应伤残等级标准,则鉴定机构将出具记载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报告,受害人凭此为据可以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伤残鉴定时间是伤残鉴定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简单理解,就是什么时候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评定》作为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其规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也即治疗终结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所谓治疗终结,可指临床医学上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也即,受害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了一定的程度并处于稳定状态。

      一般来说,受害人出院后可认为治疗终结,因为此时病人的伤情稳定,已不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在家休养之际最为适宜进行伤残鉴定。相反,如果受害人的病情反复,出院后又入院治疗的,则不应认为治疗终结。

      在实际的伤残鉴定中,由于每个人的事故伤害、年龄大小、体质状态等的不同,适合何时进行鉴定会因人而异。受害人的伤害是否稳定,是个医学的问题,应当由法医来进行判断。同时,根据《评定》,各方如果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的,还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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