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受害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依据法律规定可获损害赔偿数额。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王某,1962年11月2日生,农村户口。
车祸致害人(被告一):艾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5年1月1日18时40分许,艾某驾驶粤BLXXXX号车在深南东路京鹏宾馆人行横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车头与王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写明:伤肢避免负重;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内固定;加强营养。2014年12月1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鉴定费2520元。
后,王某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张艾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7485.93元。其中,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246.17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2693。33元、医疗费34091.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28781.57元(农村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案 件 结 果:
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81号判决书:
1、明确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赔偿共计62505.51元,其中:医疗费34091.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201.6元、误工费12466.67元、残疾赔偿金26940.32元、伤残鉴定费252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抚养费184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人民币62505.51元;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 家 点 评:
本案原告诉讼主张索赔67485.93元,经过法院审理认可赔偿数额62505.51元,绝大部分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索赔成功。
备注:本案索赔数额较少,一方面是受害人的年龄较大,赔偿年限低;还有一方面是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且不符合农转城标准。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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