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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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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包括交警、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或者支配人、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互谅互让,就争议的赔偿权利、义务,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交通事故调解的启动需要交通事故各方权利人、义务人一致向公安交管部门请求,只有一方提出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是不予调解的。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启动后,应该需要哪些人参加呢?

       1、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交通事故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而且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2、交通事故当事人、代理人。代理人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多为律师,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或者支配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支配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的,应参加事故的调解。

       4、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这是法律赋予公安交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公安交管部门如果认为其他人员也有必要参加到此次调解中来,或者该其他人员的参加有助于达成调解,那么该其他人员也应该是此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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