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常见问题 • 正文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中,了解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过错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过错原则主要体现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过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基于机动车的撞击力、攻击力远远超过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其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减轻比例不超过8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同时,从公平角度考虑,《道路交通事故》76条规定了机动车方的免责情形,即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故意碰撞行为表现为自杀、碰瓷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