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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行政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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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的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对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做出认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在性质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材料,归为鉴定结论一类。所以,虽然交通事故是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文书,但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行政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其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管部门制作,咋看之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从其制作目的而言,仅是公安交管部门作为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做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资格等行政出发决定的依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体现公安交管部门作为的表现。所以,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视为公安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当然,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建议法院对其不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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