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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定责,交通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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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民事赔偿怎么办?

      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即交警大队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符合适用推定原则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可以不划分事故各方事故责任,而仅载明相关信息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情况,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可见)

      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就算交警大队对各方责任无法认定,仍然不影响受害人对民事赔偿的主张。

      但是因责任无法划分,所以也增加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难度。例如:若责任无法认定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中。机动车与非机车发生碰撞,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机动车辆的举证责任,为什么这么讲?

      在实践中,作为非机动车受害人一般仅会就其在事故中受到的客观损害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会主动表明自己有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序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就产生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因交警大队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是:不能证明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所以再让机动车一方举证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以此减轻自己所承担赔偿责任,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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