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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理交通警察应当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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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制度不仅存在与司法过程,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也适用回避制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接到报警或出警通知的,应当及时到场进行处理,如果发现存在某些特殊情况的,应当回避。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交通警察应当回避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时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交通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交通警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作为当事人,其不能够以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另外,交通警察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近亲属的,其也应当回避,交由其他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二、交通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果交通警察本人或者是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管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交通警察都应当回避,将案件交由其他交通警察进行处理。因为不管该交通警察是否徇私了,因为关乎自身或近亲属的利益,就代表着有很大可能徇私。

     三、交通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如果交通警察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师生、上下属、好朋友等等),可能影响交通案件的公正处理的,该交通警察应当回避,将案件交由其他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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