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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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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可知,我国民诉法把证据种类分为七种,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证据也可以根据这七种类来分别论述。

      一、书证。所谓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交通事故中的书证多是指医院开具的各种收据。对于医院的收据,应妥善保存,特别要注意对原件的保存。有些材料原件遗失可以补,但有些也是补办不了的。在诉讼中,所有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核对原件,否则很可能不被认可,导致利益受损。

      二、物证。它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交通事故中的物证多是指受损的物品。所以我们应该保存好受损物品,对于不方便保存的,我们应该拍照保存。

      三、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在有些路段我们会发现有电子摄像机,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会有拍摄到,这就很有利于了解事故发生的始末。所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获得该录像或申请法院调取该录像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人证言。 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证人证言,就是事故发生时周遭的目击人。如现场有目击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五、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总是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我们从中发现矛盾。

      六、 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交通事故中的鉴定结论包括伤残鉴定,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里最主要的就是要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法院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同时也会延误鉴定时机。

      七、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交通事故中的鉴定笔录是指交通事故认定书,它是认定事故发生及责任承担的主要依据。所以在勘验时,一定要全面、客观、公正、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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