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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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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当事人只有收集了充分、足够的证据,才能还原事情真相,让法院了解案情,从而确定诉讼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合理判决,还社会公平正义。

      当事人为了获得较好的诉讼结果,都会尽可能收集多且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可是因为毕竟是个人,力量有限,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法院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可以分为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和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

      (一)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

      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证据保全

      有些证据由于其自身的某些特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很容易灭失,那么就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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