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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里的证据及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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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总结交通事故的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在机动车与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包括机动车主、非机动主以及作为行人的受害人向交管部门所做的陈诉。

     (二)书证。包括赔偿权利人提供的工资单据、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单据等。

     (三)物证。包括事故车辆、财产损失的毁损物、事故现场散落物等。

     (四)视听资料;诸如事故发生时的摄像资料等。

     (五)电子数据。包括电话、短信、QQ记录,打印的网络组织信息证明等。

     (六)证人证言。诸如事故发生时现场路人的所见证言。

     (七)鉴定意见。包括医疗鉴定意见、伤残鉴定意见、工伤鉴定意见等。

     (八)勘验笔录。 主要指交管部门在现场勘验时所作的笔录,用以证明事故的发生情况。

      证明力是指以上八种证据能够证明事故事实或是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大小,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证据,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按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因此,对于证据,要想使其具备强大的证明力,需要满足一下几点要求:(一)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二)证据合乎逻辑;(三)证据具备真实性;(四)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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