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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制作建立在对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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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45条中,对事故认定的要求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也即,事故认定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进行认定。这样,要想事故认定符合规定,就必须建立在完整的对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调查取证针对的内容为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有:

     (一)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环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事实:也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体经过;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即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事故责任分担:也即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制作者情况:也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为了保证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为,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上级交管部门对不服意见采纳的,将会责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重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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