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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尸体处理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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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尸体处理的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尸体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另外,第四十一条规定: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尸体要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一般情况,检验完毕的尸体要在10日内处理通知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在公告30日后无个认领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尸体处理的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第四十条也规定,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另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于尸体需要检验的,不得在公共场所进行;尸体检验中需要解剖的,应当整的其家属的同意,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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