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存在对死亡受害人遗体体的处理问题。遗体虽然丧失了生命的特征,但是寄托着亲人的哀思,依然需要尊重。对于死者遗体,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并最终交由死者家属处理。
对于死亡受害人的遗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具体把握:
一、遗体的存放地点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后,遗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遗体的检验、鉴定
对遗体的检验、鉴定,目的在于收集相关事故证据便于查明案情。 遗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遗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如果检验中需要解剖遗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此外,如果是解剖未知名遗体的,还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交由家属处理
1、查清身份的死者遗体
在相关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遗体结束后,交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处理丧葬相关事宜。否则,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记录在案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遗体可由交管部门自行处理并逾期存放遗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查不清身份的死者遗体
此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写清未知名尸体的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如果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那么,即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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