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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认定书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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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事故现场对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场拒签;如果已经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但事后又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亦可通过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因此,应当较为全面的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各项内容。

      由于交通事故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责任认定书针对不同的情形也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已查证清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常用版本。同时,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之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3、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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