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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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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申请复核等多种途径救济,但是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都无可避免需要满足前提条件,即在提出异议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如果不了解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方法,并由此找出异议点,那么当事人只能眼睁睁地错过救济的机会。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浅析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方法。

      审查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告诉我们,在法律完备的美国坚持推崇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即使可能因此失掉个体的实体正义,但也不能打破构成国家运行的基石的程序正义。在我们国家,在法律不断修缮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断深入,因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方面我们要着重于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1)主体方面。根据《刑诉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检验、鉴定人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做出检验、鉴定结论,

      (2)期限方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认定书、鉴定结论都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当事人提出重新复核的,是否受理、受理后何时做出复核界定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3)相关人员需要在做出的认定书、鉴定结论上签字盖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问题是否存在矛盾?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收集、检验以及鉴定,从而对当事人的责任做出认定。因此,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统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必须对事故责任重新判断。

      有时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异议,很大的可能是对办案的交管人员有质疑,因此,当事人应着手于确切证据的寻找,以此来推翻已盖棺定论的事故认定书

      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对双方过错存在较大出入?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交管部门主要根据事故责任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当事人各自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较大出入的情况是指当事人本应是次要责任却被判定为主要责任等类似情况。对于这种责任过错大小有明显加大出入的,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救济。

      审查驾驶员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是否适当?

      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驾驶员责任应予免除或减轻,这些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受害人过错;

      好意同乘者;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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