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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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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制作时间为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之后10日内, 也可为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通事故认定书会有办案民警的签名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等合法权利。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或不满,于是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这样是否可取呢?事实上,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送达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然后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因此,当事人应该签收事故认定书后应认真阅读,逐项审查。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应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一旦当事人不签收,有可能丧失复核的权利。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包括对处理事故交警的审查,因为有的交警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对方没有资格,则可以作为复核的原因之一。其次要对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限作出审查,因为如果事故认定书超过法定的期限作出,则属于违法,可以作为复核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视为诉讼证据在事故赔偿中使用,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对事故认定表示质疑,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从而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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