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符合法定意义上的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都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的交通事故案件,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的期限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一般而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逃逸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逃逸,案件尚未侦破但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交通事故出现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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