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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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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要确定责任承担者。这就需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两面性。有利方面: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及各方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同时既是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的依据又是受害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这种依据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而且对于赔付一方而言也是一种公平解决问题的方式。弊端:责任事故的认定是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实际情况,由要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而制定出来的,虽然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执法人员受个人主观因素方面的影响,对于事故认定的公平合理程度有待考究。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不够客观,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弱势力,体现出了法律的不足。       

笔者要提醒广大朋友,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事后报警又无证据的,公安交管部门则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责任的归属,所以增加了受害人寻求索赔的难度。我国《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因此报警作为当事人的义务,我们要时刻牢记,以防责任不明索赔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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