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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全责的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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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方骑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我方负全部责任,但是我方需要入院治疗,治疗和其他费用应该如何分摊?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首先需要向您方明确的是因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鉴定您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所以对于事故损失,您方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比例。虽然公交车没有责任,但公交车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       

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公交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公交车最多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另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总计为人民币12100。因此本案中,您们可以从对方拿到的保险赔偿至多为12100元。对于您们的损失超过这个数额的,对方在不超过10%的总损失额中承担(因为是公交车,所以赔偿义务人应为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剩余的部分需您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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