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或是处理事故的交警责任,如果交管部门或是处理事故的直接民警不制作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制作!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相关内容:
一、制作主体
根据《交通安全法》7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享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权利。
二、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依据为我国相关道路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三、出具时间:
1、简易程序
对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是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可由交通警察一人处理,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交由事故当事人。
2、一般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一般程序,此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自交管部门事故调查之日起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逃逸的,在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被查获后的十日内出具;对事故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
四、送达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制作出来,就需分别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以及可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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