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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在赔偿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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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交通安全法》73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



      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此,确定了事故认定书在处理赔偿事宜中的地位,即: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内容包括:



      1.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车辆、发生事故的道路和事故发生时的交通环境等的基本情况;



      2. 经过查证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3. 勘验、检查后得出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经证实的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一方面在于对事故事实成因的认定,另一方面在于对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上,而事故责任又是事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凸显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赔偿中的重要地位。



      实践中,无论是和解、调解抑或诉讼的途径对事故赔偿进行处理,事故认定书都是赔偿的直接依据所在。对此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法律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为不对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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