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交管部门的行政文书,其记载了各方当事人及其车辆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交通事故证据及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承担的责任过错大小或意外原因等,可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最重要的事故赔偿与处理证据存在的。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存在,明确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既然作为证据,那么事故认定书需要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事故认定书也可被质证、辩论,当事人可以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以广东省为例,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中,法院需要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依据该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法院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此处说明事故认定书不是记载什么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可,法院仍需进行审查。
同时,上述18条还指出,法院认为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级部门的意见,上级交管部门需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该规定符合2012年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之规定,因为根据27条,在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内容。
更多事故认定书内容,您可拨打全国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了解。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