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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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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碰瓷”手段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中的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据报道,曾有“碰瓷团伙”专门在事故高发路段制造交通事故,看准机动车主害怕惹官司上身的心理作用,通过“私了”的方式诈骗钱财。

       虽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在责任认定方面较为倾向于保护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明文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碰瓷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诈骗钱财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制造“假车祸”,此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虽然法规当中赋予了当事人的“私了”权利,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遇上“碰瓷”行为,还是应该报警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前来处理,通过责任认定后进行赔偿事宜,这样更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打击“碰瓷团伙”的嚣张行径。如果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行人的碰撞行为属于故意所为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人通过“碰瓷”成功骗取到机动车方钱财,并达到“数额较大”的,将涉嫌诈骗罪。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如果对方有故意撞车以骗取赔偿的,当事人还是应该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前来处理交通事故较为妥当,不建议采取“私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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