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对于涉及交通事故车辆的进行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交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那么,扣留机动车是否有时间的限制呢?
因交通事故的发生扣留机动车是有时间限制的,《规定》29条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那些因案情重大、复杂而需要延长扣押的,也需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批准延长的期限为30日。也就是说,扣车时间通常为30天,特殊情况下才会是60天。
扣押车辆是为了收集事故相关证据,事实上就是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而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不得超过20日。而检验、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会将其复印件送达当事人。《规定》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取车的时间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也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交管部门没有权利再扣车了。
一旦收到交管部门取车的通知后,应当积极取车,因为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等形式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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