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上述73条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只是事故处理的证据,而不是解决事故的协议。故,一般而言,事故认定书不会涉及各方对事故的赔偿处理内容。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知,事故认定书记载如下内容:
(一)客观环境情况
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涉事车辆、事发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实经过
指经查实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
(三)事实分析
指通过检验、鉴定,各项证据显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交警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事故责任
指各方当事人对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及责任,或者事故属交通意外的原因。
(五)署名、日期
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末尾注上名称和制作日期。
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认定书是为了解决事故而存在的,包括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刑事处理,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处理。也即,事故认定书不直接解决赔偿问题,但是对赔偿非常重要。
♠特殊情形: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
在简易程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调解。此时,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此种情形可视为事故认定书解决赔偿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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