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警后,交管部门会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警察根据现场查明的实际情况,会当场出具或由交管部门事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的说明,作为事故处理和事故赔偿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46条中把事故责任分为5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可以说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都与事故责任大小直接有关。
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为了避免事故认定内容的不公正,行政法规给予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权利。依照《规定》51条,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3日内,如果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内容有异议,可以在该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并写明如下内容:复核请求、复核理由和支持复核请求的依据。
复核的结果为2种:一是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二为责令原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认定,作出新的事故认定书,并且复核只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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