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从而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符合申请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受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功能复核,此外,进行复核时还要遵循一定的方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一、复核期限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的符合复核申请的,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
二、复核的方法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复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
2、交通事故适用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交通事故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4、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5、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以及认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然,复核部门只是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是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达到复核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参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受理后应当注意复核的期限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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