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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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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家庭开始购买私家车,但随着油价的一路飙升,开始出现“拼车族”、“搭便车族”等等。随着新情况的出现,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来是好意,邀请别人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却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的蔡先生直呼“伤不起”。

      【案件回放】

      蔡先生准备开私家车去郊区游玩。蔡先生的朋友李某知道后,提出要一同前往。蔡先生碍于情面只好答应。途中,蔡先生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所驾车辆撞上了前方正常行驶的车,造成双方车辆一定程度损害,车内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蔡先生负全部责任。李某伤情较重,住院共花费了13万多元,期间蔡先生前去探望,并送去3万多元的。但李某认为,是由于蔡先生驾车不当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对自己进行赔偿,而蔡先生却认为自己是好意同乘,且李某伤情较重是由于没有系安全带的缘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两人协议不成遂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与讨论】

      好意同乘,实则为俗称的搭便车,搭车。好意同乘是一种出于好意的情谊行为,同乘人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求好意人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显得有失公平。但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因此,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没有系安全带,蔡先生作为驾驶人理应起到提醒义务,加之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蔡先生注意力不集中而引起的,说明蔡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并没有尽到驾驶机动车应尽的义务,理应承担赔偿。但蔡先生是好意同乘,其并没有收受与客运合同一样的利益,若因此要求其承担与客运合同一样的风险以及赔偿则显得有失公允,应当案件实际情况划定赔偿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虽然机动车所有人处于好意施惠的目的邀人同乘,但并不表示可以免除施惠人应该承担的驾驶注意安全义务,不过其责任义务不似客运合同一般严格。所以好意同乘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实际情况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减轻或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分文不取,比如前面说的“拼车”,就是分摊油钱的意思,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只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不具有与客运合同类似的营利目的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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