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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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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现实中,有的车辆为了躲避闯红灯的行人而将车子快速打转冲向道路护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那么,此种由于紧急避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将从构成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分析。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首先要满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生、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本不存在这种现实发生的危险,而是当事人误以为存在这种危险而采取了避险行为,此时,应该成立“假想避险”而不是紧急避险。“假想避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时间条件
      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如果当时并不存在不法侵害,或是不法侵害未发生或已经结束,那么采取的避险行为属于“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造成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机条件

      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避险行为。即当时情况危急,除了采取紧急避险别无他法,以牺牲小法益来保护大法意。

      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的四个条件,即可成立紧急避险。

      在刑法中,构成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但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即涉及到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驾驶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出于公平原则考虑,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只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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