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向谁主张赔偿权利呢?在诉讼中,是以机动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还是以机动车辆使用人为被告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关系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指车辆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明知驾驶人不能安全驾驶等情形下,仍允许使用人驾驶车辆。据此,受害人近亲属在诉讼中,为保险起见,应当将机动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以求获得最多赔偿款。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关系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予以起诉,法院应当支持该诉讼请求。
车辆因借用等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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