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会写明事故的责任形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应当对其过错程度的严重性、在事故中的作用、通行路线以及对安全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公正的评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四种情形,即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不确定责任。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不服的,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只有一次,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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